先回答:開補習班要什麼條件
重點摘要
在固定場址、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的短期補習教育機構,就是補習班。要先向班址所在的直轄市、縣(市)教育局申請設立,再申請立案,經核准立案後才能招生。〔E2〕〔E3〕〔E4〕
全國共通的規定在教育部的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」,各縣市再依準則訂自己的管理規則。準則只要求教室總面積至少 30 平方公尺;臺北市與新北市另外要求班舍總面積至少 70 平方公尺。〔E4〕〔K1〕〔K3〕
未依法立案就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招生,教育局會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,負責人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。〔E3〕
本頁的範圍:本頁整理法規條文與主管機關公開的說明,不是法律意見。各縣市的管理規則不同,送件前請向班址所在縣市的教育局確認。
- 01
- 班主任:置一人並應為專任,由成年的本國人擔任;文理類補習班的班主任要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。〔E4〕
- 02
- 班舍:建築物(變更)使用執照要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;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 平方公尺的,得依縣市的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辦理。班舍要有獨立的門牌號碼,租約期間 2 年以上,並經公證或認證。〔E4〕
- 03
- 教室: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 30 平方公尺,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 1.2 平方公尺,每班不得超過 60 人。〔E4〕
- 04
- 人員:聘僱教職員工前,要檢具名冊、學經歷證件,以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,陳報縣市教育局核准。〔E2〕
- 05
- 保險: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,最低投保金額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200 萬元、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1,000 萬元、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200 萬元,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2,400 萬元。〔E4〕
- 06
- 契約與退費:要和學生簽訂書面契約,收、退費規定要公告在補習班明顯處所。〔E2〕〔E4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