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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店面前先查土地使用分區

同一條街上,有的店面能開餐廳,有的不行。先查土地使用分區,再看使用執照,確認後才簽租約。每一項附官方依據。

發布 2026-10-07・更新 2026-10-19

照順序看完01 — 09
01

先回答:店面能不能開,看兩層規定

重點摘要

一間店面能不能開你的店,要過兩層規定:土地使用分區管這塊土地可以做什麼用途;使用執照上的使用類組管這棟建築物核准做什麼用。兩層都符合才能開。〔U2〕〔B1〕

分區可以先用內政部的「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」查,但系統註明查詢結果只供參考;要正式文件,都市計畫區的土地向土地所在的縣市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,受理機關各縣市不同,臺北市是都市發展局〔Q1〕〔Q3〕;非都市土地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地編定。〔N5〕

違反分區管制使用土地或建築物,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都可能被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,並被勒令停止使用。〔U4〕

01
查分區:用門牌或地號查出店面所在的使用分區,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土地的查法不同,見第 02 節。〔Q1〕
02
查這個分區准不准你的業態:住宅區、商業區、工業區各有不准做的用途,還有面積、樓層與路寬的條件,而且每個縣市的規定不一樣,見第 03、04 節。〔U2〕〔U3〕
03
查使用執照:建築物要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,類組不合要辦變更使用執照,見第 05 節。〔B1〕
04
確認後再簽約:簽約前要逐項確認的事,整理在第 06 節。
02

怎麼查土地使用分區

01
全國都能查: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的「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」,可以查都市計畫、非都市土地與國家公園的使用分區,用行政區、道路、門牌或地號定位。〔Q1〕
02
臺北市: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「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及核發系統」,用門牌或地號定位,查詢位置的土地使用分區與其他規定;同一個網站也可以線上申請分區證明書。〔Q2〕
03
新北市:「新北市城鄉資訊查詢平台」的分區查詢,可以用地籍地段、街道路口或門牌地址查詢,也能查都市計畫書圖。〔Q4〕
04
非都市土地: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地編定結果要登載在土地登記簿,變更編定時也一樣,所以從土地登記謄本就能看到。〔N5〕

要正式文件: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

以臺北市為例,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向都市發展局申請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」:〔Q3〕

項目臺北市的規定
規費土地筆數 5 筆以下每份 100 元;超過 5 筆,每增加 1 筆加收 20 元〔Q3〕
有效期間4 個月;期間內都市計畫變更的,以公告發布實施的計畫為準,不另行通知申請人〔Q3〕
依據以已發布實施並已套繪地籍圖的都市計畫為依據,實施時仍以都市計畫公告書圖為準;分區界線不明確時,要等地籍測量分割後再核辦〔Q3〕

其他縣市的申請窗口與規費,請向當地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單位詢問。

查詢時不要這樣做

  • 不要拿查詢畫面當證明。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註明,所有圖資及分析結果不得作為任何形式證明或主張;新北市城鄉資訊查詢平台也寫明查詢結果僅供參考。〔Q1〕〔Q4〕
  • 不要把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當成定案。全國系統上的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,系統說明是各縣市作業階段的初步劃設結果,還不是定案。〔Q1〕
03

都市計畫區:住宅區、商業區、工業區能開什麼店

都市計畫法規定,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、商業、工業等使用區,各使用區還可以再細分、分別管制。〔U1〕各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怎麼使用,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在施行細則中規定;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市政府訂定,在省由內政部訂定。〔U2〕〔U3〕所以同樣叫「住宅區」,臺北市、新北市與其他縣市的規定不一樣。

內政部訂定的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」(適用臺灣省各縣市;直轄市由市政府自訂〔U3〕),把使用區分成住宅區、商業區、工業區(特種、甲種、乙種、零星)、行政區、文教區、農業區等,並允許在細部計畫書內把住宅區、商業區再細分。〔P1〕

住宅區不得經營的行業(臺灣省施行細則)

住宅區是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的,下列是第 15 條列出、和開店比較相關的項目,完整清單見條文:〔P2〕

  • 夜間娛樂與特種營業。舞廳(場)、酒家、酒吧(廊)、特種咖啡茶室、三溫暖、一般浴室,以及飲酒店、夜店。〔P2〕
  • 娛樂場所。戲院、視聽歌唱場、電子遊戲場、機械式遊樂場、歌廳、保齡球館、攤販集中場、零售市場、旅館、汽車駕駛訓練場、室內釣蝦(魚)場等;其中汽車駕駛訓練場、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,或室內釣蝦(魚)場面臨 12 公尺以上道路,且不妨礙居住安寧、公共安全與衛生的,不在此限。〔P2〕
  • 特定零售。成人用品零售業;液化石油氣的分裝、儲存、販賣(只作辦公室、聯絡處所,不交易、儲存或展示貨品的除外)。〔P2〕
  • 殯葬與修車。殯葬服務業、壽具店(只作辦公室、聯絡處所的除外);汽車或機車修理業,但從事汽車清潔、潤滑、檢查、調整、維護等業務或機車修理業,設置地點面臨 12 公尺以上道路的除外。〔P2〕
  • 超過面積的店。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的大型商場(店),或超過 300 平方公尺的飲食店。〔P2〕

沒有超過面積限制的店,也有樓層限制:商場(店)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;飲食店與美容美髮服務業限於第一層、第二層及地下一層。〔P2〕

同樣在住宅區開飲食店,各地規定不一樣

適用的規定住宅區開飲食店的條件
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(臺灣省各縣市)樓地板面積超過 300 平方公尺的飲食店不得設;沒超過的,限於第一層、第二層及地下一層〔P2〕
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同樣以 300 平方公尺為界、限於第一層、第二層及地下一層;主要出入口面臨 15 公尺以上道路、位於地下一層或地上第一、二層、依建築技術規則加倍附設停車空間等條件都符合的,不受 300 平方公尺的限制;仍限地下一層或地上第一、二層,超過 600 平方公尺的飲食店還要和相鄰基地留 4 公尺以上空地〔C3〕
臺北市第三種住宅區飲食業(第二十一組)是附條件允許使用:營業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,設置地點臨接寬度 8 公尺以上的道路,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〔C1〕〔C2〕
臺北市第一種住宅區允許使用與附條件允許使用的組別,都沒有列飲食業(第二十一組)〔C1〕

還要看當地的都市計畫書: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,擬定細部計畫時要在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,而且可以訂得比施行細則更嚴格。〔P5〕查到分區之後,再查這塊地所在都市計畫的管制要點,或直接問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單位。

商業區與工業區

01
商業區: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7 條在商業區禁止的,多半是工業製造與嫌惡設施,例如製造爆竹煙火、公墓、屠宰場、公共危險物品的分裝與儲存、畜禽舍。〔P3〕條文沒有住宅區那樣的飲食店面積與樓層限制,但仍要看當地都市計畫書的管制要點。〔P5〕建築物變更使用,另要依建築法申請。〔B1〕
02
臺北市的商業區分四種:第一種商業區是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的零售業與服務業,第四種商業區是供全市、區域及臺灣地區的主要商業、專門性服務業與大規模零售業等使用。〔C1〕第一種商業區不允許夜總會、電子遊戲場、舞場、夜店業等,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 150 平方公尺的,要符合附加條件才能設。〔C1〕
03
乙種工業區: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,乙種工業區以公害輕微的工廠、必要附屬設施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為主,可設置的設施逐項列出,沒有一般零售或餐飲這一類。〔P4〕新北市施行細則則多列一類「一般商業設施」:一般零售業、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的使用土地總面積,不得超過單一建築基地總面積的 10%,而且要經市政府審查核准。〔C3〕
04

非都市土地:使用分區與使用地

都市計畫範圍以外的土地,先劃定使用分區,再編定使用地類別,要依使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使用。〔N1〕〔N2〕〔N3〕

層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分類
使用分區特定農業、一般農業、工業、鄉村、森林、山坡地保育、風景、國家公園、河川、海域、特定專用等使用區〔N1〕
使用地甲種、乙種、丙種、丁種建築用地,以及農牧、林業、養殖、鹽業、礦業、窯業、交通、水利、遊憩、古蹟保存、生態保護、國土保安、殯葬、海域、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〔N2〕
01
能開店的用地:附表一的容許使用項目中,甲種、乙種、丙種建築用地都有「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」,細目包括零售設施、批發設施、倉儲設施、營業及辦公處所。〔N4〕
02
農牧用地:容許使用項目是農作使用、農舍、農作產銷設施、畜牧設施、休閒農業設施等,沒有一般店面使用的「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」;農舍項下另有農產品零售、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等細目,有附帶條件。〔N4〕
03
違反管制的罰則: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使用土地的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。〔N6〕

國土計畫還在轉換:國土計畫法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,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。〔N7〕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,是依區域計畫法劃定與管制的。〔N8〕要簽長期租約時,可以向縣市政府確認國土功能分區的公告進度。

想在非都市土地或觀光地區開民宿,另有民宿管理辦法的地區與規模限制,見開民宿要什麼條件。

05

土地使用分區和使用執照,是兩件事

土地使用分區管的是土地能做什麼用途;建築物本身要看建築法。建築物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;變更使用類組,或有防火區劃、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備、停車空間等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,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。一定規模以下的使用變更可以免辦,標準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訂定。〔B1〕

項目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執照(使用類組)
管什麼土地及建築物可以做什麼用途、面積與樓層條件〔U2〕建築物核定的使用類組,以及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〔B1〕
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與各地施行細則;非都市土地是區域計畫法〔U2〕〔N8〕建築法第 73 條〔B1〕
違反的罰則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 6 萬至 30 萬元,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〔U4〕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,所有權人、使用人 6 萬至 30 萬元,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〔B2〕

判斷的重點:兩層要分開確認。例如臺北市第三種住宅區的飲食業限於第一層及地下一層〔C2〕,二樓的店面就算使用類組辦得下來,分區這一關也過不了(本頁依條文自行說明)。反過來,分區允許,也不代表建築物現在的使用類組可以直接營業。

各業態屬於哪一個使用類組、要注意哪些消防設備,整理在各開店頁:餐廳、美髮店、按摩店、補習班、自助洗衣店。

06

簽租約前要確認的事

  • 門牌對應的地號與分區。先用查詢系統以門牌或地號查出使用分區。〔Q1〕〔Q2〕〔Q4〕
  • 正式的分區文件。都市計畫區向土地所在縣市的受理機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,臺北市的證明有效期間 4 個月〔Q3〕;非都市土地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地編定。〔N5〕
  • 你的業態在這個分區的條件。對照當地施行細則或分區管制規定,確認面積、樓層與面前道路寬度,例如住宅區飲食店的面積上限與可用樓層。〔P2〕〔C2〕〔C3〕
  • 都市計畫書的管制要點。細部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可以比施行細則更嚴格。〔P5〕
  • 使用執照的使用類組。確認建築物核定的使用類組合不合你的用途,要不要辦變更使用執照。〔B1〕

為什麼承租人也要查: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的罰鍰對象包括使用人,建築法第 91 條擅自變更使用的罰鍰對象也包括使用人,不只是房東。〔U4〕〔B2〕簽約前,帶著地址與預定的營業項目,先問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與建管單位;確認可以做,再談租約與裝修。

登記、稅籍、人事與店租行情的查法,整理在開店成本怎麼算;各業態的許可與設備,見該頁的業態清單。

寵物店、寵物美容店除了使用分區,還要特定寵物業許可證,整理在開寵物店要什麼許可。

07

開幕前的線上門面

確定店面、簽好租約之後,地址就固定了。顧客在 Google 地圖上搜尋附近的店時,看到的是你的商家檔案:營業時間、評論與照片,這一塊可以和裝修同時準備。

韋諾帕的商家檔案申請、一頁式網站與商家代管價格,整理在 開店成本怎麼算 的線上門面一節;開幕前後的步驟見 商家申請、驗證碼沒收到怎麼辦 與 評論 QR code 怎麼做。

08

常見問題

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的結果,可以當成證明嗎?

不行。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註明,所有圖資及分析結果不得作為任何形式證明或主張。要正式文件,都市計畫區的土地向土地所在的縣市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,受理機關各縣市不同;臺北市由都市發展局受理,5 筆以下每份 100 元,有效期間 4 個月。非都市土地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地編定。

住宅區可以開餐廳或小吃店嗎?

要看縣市的規定。適用臺灣省各縣市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,住宅區不得設樓地板面積超過 300 平方公尺的飲食店,沒超過的限於建築物第一層、第二層及地下一層。臺北市第三種住宅區的飲食業是附條件允許使用,營業樓地板面積要在 150 平方公尺以下、臨接 8 公尺以上道路,並限於第一層及地下一層。

土地使用分區允許,店面就一定能開嗎?

不一定。土地使用分區管的是土地能做什麼用途;建築法另外規定建築物要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,變更使用類組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,一定規模以下的變更由各縣市另訂免辦規定。兩邊都符合才能開。

店面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營業,會被罰誰?

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,可以處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;不改善可以按次處罰,並停止供水、供電。非都市土地違反管制使用,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也有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鍰。

09

官方資料

內文〔〕裡的代碼對應下列來源,2026 年 10 月 7 日查閱。

開幕前,先把線上門面準備好

現況健檢:把店名或預定地址給我們,我們先看商家檔案與官網要準備哪些內容,再建議從哪一項開始。